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訴人 周金鳳 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14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宜與當事人確認,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4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賴寶合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