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嘉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行99年度緩字第160號受刑人謝嘉靖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之仿冒LV商標商品共73件(包含皮夾13件、手提包4件、吊飾品3件、空盒子11件、紙袋42件)、仿冒GUCCI商標商品共25件(包含皮夾8件、小皮包7件、空盒子8件、紙袋2件)、仿冒CHANEL商標商品共4件(包含皮夾1件、眼鏡1件、眼鏡盒1件、空盒子1件)、仿冒COACH商標商品共5件(包含皮夾2件、吊飾1件、空盒子2件)、仿冒PRADA空盒子1件及仿冒PRADA吊飾1件(詳如附表所示)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原聲請書贅載「銷燬」2字,應係誤植)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嘉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4713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於99年12月28日期滿,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受刑人所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品名│數量(件)│├──┼─────────┼──────┤│1│仿冒LV皮夾│13│├──┼─────────┼──────┤│2│仿冒LV手提包│4│├──┼─────────┼──────┤│3│仿冒LV吊飾品│3│├──┼─────────┼──────┤│4│仿冒LV空盒子│11│├──┼─────────┼──────┤│5│仿冒LV紙袋│42│├──┼─────────┼──────┤│6│仿冒GUCCI皮夾│8│├──┼─────────┼──────┤│7│仿冒GUCCI小皮包│7│├──┼─────────┼──────┤│8│仿冒GUCCI空盒子│8│├──┼─────────┼──────┤│9│仿冒GUCCI紙袋│2│├──┼─────────┼──────┤│10│仿冒CHANEL皮夾│1│├──┼─────────┼──────┤│11│仿冒CHANEL眼鏡│1│├──┼─────────┼──────┤│12│仿冒CHANEL眼鏡盒│1│├──┼─────────┼──────┤│13│仿冒CHANEL空盒子│1│├──┼─────────┼──────┤│14│仿冒COACH皮夾│2│├──┼─────────┼──────┤│15│仿冒COACH吊飾│1│├──┼─────────┼──────┤│16│仿冒COACH空盒子│2│├──┼─────────┼──────┤│17│仿冒RRADA空盒子│1│├──┼─────────┼──────┤│18│仿冒PRADA吊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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