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廖學展 被告 施詹亂鄉
施漢良 (原名 施春 貴) 施麗鳳 施春在 施春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蔡鎮宇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