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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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追償電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軒轅 中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因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1,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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