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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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少禾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少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少禾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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