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財專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財專字第三七號
移送機關臺灣省甲○○○○基隆分局受處分人RI,SANG
RI,YOANGCHA,SONGCHOI,DON右受處分人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臺灣省甲○○○○基隆分局以八九基局業字第二六九九號移送書移送處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RI,SANGHUN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鍰新台幣叁佰陸拾元,並限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強制執行。
RI,YOANGSON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鍰新台幣叁佰陸拾元,並限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強制執行。
CHA,SONGSUNG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鍰新台幣叁佰陸拾元,並限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強制執行。
CHOI,DONGSONG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鍰新台幣壹佰捌拾元,並限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強制執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類沒入之。
理由
一、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不得持有,違反此項規定而持有者,處以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查獲物,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等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下午一時許,在基隆港西二號碼頭被基隆港務警察所查獲持有如附表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有查緝機關移案表一份、扣押物品表四份、調查筆錄四份在卷可憑。
三、核受處分人等之所為,應該當首開規定之構成要件,其查獲未貼專賣憑證菸類,據移案機關之計算,查獲時之現值分別為如附表所示金額,爰依法按該現值酌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並限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強制執行。扣案如附表所示菸類(已含商標包裝紙)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四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附表:
┌─┬─────┬─────┬─────┬─────┬─────────┐│扣│品名│數量│單位│現值新台幣│持有人││├─────┼─────┼─────┼─────┼─────────┤││ERAFILTER│貳拾包│二十支包│三百六十元│RI,SANGHUN││押├─────┼─────┼─────┼─────┼─────────┤││ERAFILTER│貳拾包│二十支包│三百六十元│RI,YOANGSON││├─────┼─────┼─────┼─────┼─────────┤│物│ERAFILTER│貳拾包│二十支包│三百六十元│CHA,SONGSUNG││├─────┼─────┼─────┼─────┼─────────┤│品│ERAFILTER│壹拾包│二十支包│一百八十元│CHOI,DONGS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