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4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至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至潔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竟施以強暴行為妨害勤務之執行,影響公權力之正當行使,復以穢語辱罵,漠視公權力之行使,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到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465號

  被   告 徐至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至潔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凌晨1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因飲酒而坐在路中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員警 徐世詳何秋農游雅婷江家瑩 等人獲報前往現場處理,並詢問徐至潔是否需協助,徐至潔明知其等均身穿警察制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其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操你媽」、「操你媽王八蛋」等語辱罵在場之徐世詳、何秋農、游雅婷、江家瑩等員警(徐至潔涉嫌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在場員警徐世詳、何秋農、游雅婷、江家瑩等人告訴),經游雅婷、江家瑩等員警當場以現行犯逮捕,並於同日凌晨2時許,解送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偵訊室時,徐至潔再接續上開妨害公務之犯意,以左腳踢踹、丟擲飲料寶特瓶方式攻擊游雅婷、江家瑩,致游雅婷受有左前胸鈍傷之傷害,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游雅婷、江家瑩等人依法執行職務。

二、案經游雅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至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游雅婷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游雅婷之服務證、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員警徐世詳、何秋農、游雅婷、江家瑩職務報告、密錄器譯文、翻拍照片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偵訊室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

施強暴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嫌。其係基於同一妨害公務之犯意,所為上開密接辱罵及施暴行為,應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重以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論處。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妨害公務之犯行,致使告訴人游雅婷受有前揭傷害,另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部分,因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撤回此部分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且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於想法律上同一之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檢察官林伯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鄭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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