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4號

原告 李政洋

法定代理人 蔡岳琳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01. 邱成力

02. 邱成來

03. 邱成滿

04. 黃邱和妹

05. 邱郁茹

06. 張永淼

08. 張春龍

09. 張永添

10. 張瑞娥

11. 黃識如

12. 張卉雅

13. 張仁潔張兆翔

14. 張卉婷

15. 邱成城

16. 邱秋雄

17. 許邱蘭英邱雪子

18. 邱月美

19. 邱送妹

20. 宋意達

21. 宋桂珠

22. 宋桂榮

23. 宋意和

24. 宋意宗

25.王 邱桃妹

26. 邱文龍

27.郭 邱瑞榮

28. 邱昱偵邱瑞香

29. 邱淑媛

30. 邱淑英

31. 邱成煌

32. 邱成財

33. 邱成福

34. 錢智宏錢春忠 承受訴訟人

35. 錢英琪 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

37. 邱成肇 (兼邱 陳坤梅 之承受訴訟人)

38. 邱娟玲 (兼 邱陳坤梅 之承受訴訟人)

39. 邱文志 (兼邱陳坤梅之承受訴訟人)

40. 邱文鴻 (兼邱陳坤梅之承受訴訟人)

41. 邱郁紜 (兼邱陳坤梅之承受訴訟人)

42. 邱文陽 (兼邱陳坤梅之承受訴訟人)

43. 邱永騰 (兼邱陳坤梅之承受訴訟人)

44. 范金榮

45. 鄭景云

46. 鄭玉琪

47. 鄭桂英

48. 鄭忠明

49. 黃春子

50. 鄭佳明

51. 鄭嘉儀鄭妃妏

52. 葉奇勳

53. 葉奇潤

54. 葉奇燕

55. 葉奇璋

56. 葉鳳梅

57. 葉鳳嬌

58. 許軒誌

59. 許軒維

60. 張卉媛 即7. 張永慶 之承受訴訟人

關係人 邱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12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18日下午4時宣判,但因被告36.邱陳坤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死亡(見卷二第389頁戶籍資料),原告於112年5月2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二第405~406頁書狀),然而被告36.邱陳坤梅繼承人兼承受訴訟人即被告37.邱成肇、被告38.邱娟玲、被告39.邱文志、被告40.邱文鴻、被告41.邱郁紜、被告42.邱文陽、被告43.邱永騰就被告36.邱陳坤梅所遺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見地政資料卷三第27、103頁、地政資料卷四第27、61頁,地政機關112年7月5日列印之土地登記謄本),影響原告訴之聲明之完足,為保障其程序權,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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