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苑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森睿
鄭俊煒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理人 張淑媛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呂雁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6月10日110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1年3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0司執消債清14字第007515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應調查聲請人於國泰 人壽 保單解約金是否曾被質借而減損價值及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商業保單外,並無其他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而查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除國泰人壽保單外,別無以其為要保人具清算價值之商業保單等情,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參,又聲請人國泰人壽具有清算價值之商業保單計有鑫彩終身壽險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948元、新守護保本定期保險1,965元、 鐘幸福 特定傷病終身險1,838元,且上開保險契約均無保單借款記錄等情,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9日國壽字第1100061146號函附件可考,足徵並無債權人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述情事,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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