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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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苑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理人 張淑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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