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辰銘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6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