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王志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15日100年度簡字第2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5日以100年度簡字第2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歷經觀察、勒戒,仍未能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又再度為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考量其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無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及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