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6,000元,茲依同法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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