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