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黃慧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黃慧中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