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13301號函暨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中插接拘役10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