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
度中簡字第50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400
合計173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