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賴振東
賴錦綉
董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徐毓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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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債務人│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民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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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80元│賴振東、│⑴自108年7月1日起至│⑴自108年8月2日起至│
│││賴錦綉、│109年1月30日止,按│109年2月1日止,按│
│││董素貞│週年利率1.15%計算│週年利率0.115%計│
││││之利息。│算之違約金。│
││││⑵自109年1月31日起至│⑵自109年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2.15%計算之利息│率0.43%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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