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峯 亨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6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8日下午4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