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三友食品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扣除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後,尚欠46,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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