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營簡字第238號
原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
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就坐落臺南縣○○鎮○○段○○○
○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丙○○應就坐落臺南縣○○鎮○○段○○○○號、應有部分二
分之一之土地,於民國98年3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而向臺南縣佳
里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
乙○○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乙○○、被告丙○○負擔。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間向原告申
請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後,被告乙○○使用信用卡
至99年6月2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內含消費本金136180元、利息27609元、違約金12744元),
惟被告乙○○自95年7月12日起即逾期未繳款,而其竟於98
年3月17日,將其所有而坐落臺南縣○○鎮○○段○○○○號、
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
原因而移轉登記予其兄即被告丙○○所有,應有脫產之嫌疑
,顯係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
證據:提出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庭會議節本、臺新銀行
現金卡會員約定條款、臺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債權
計算書、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暨土建謄影本等影本各
1份及戶籍謄本2份。
二、被告丙○○抗辯:渠都是幾萬幾萬元借給乙○○,有的錢也
是向朋友借給乙○○。渠之前已借給乙00000000元,後來
買系爭土地及其上房屋,向母親借300000元後交給乙○○作
為價金。
三、被告乙○○抗辯:渠要向丙○○借款,丙○○要求渠移轉不
動產之所有權,才願意借錢。
證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四、經查:
(一)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
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第三人以表
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為由,提起確認法律
關係不存在之訴,固應由該第三人就表意人與相對人間通
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事實亦有
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之責任,
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
責任。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行
為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
惟原告已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證明被告乙○○現仍
設籍並居住於系爭土地上之房屋,且被告乙○○對此亦不
否認,足見被告乙○○現確仍設籍及居住於系爭土地上之
房屋至明,此與一般房地出賣後,出賣人即遷離房地之常
情有違,應屬變態之事實,被告乙○○與被告丙○○對渠
等間確有買賣系爭土地及其上之房屋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任。
(三)按價金係買賣契約之要素之一,則買賣契約是否真實,往
往以是否真有給付價金為斷。被告乙○○、丙○○雖抗辯
:買賣價金為600000元,因被告乙○○積欠被告丙○○借
款300000元,故以300000元抵銷部分之買賣價金,另由被
告丙○○向母親借款300000元後,再交付被告乙○○云云
,惟被告乙○○、丙○○均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確有借款及
交付價金之事實,僅空言抗辯,應認被告丙○○並未給付
任何價金予被告乙○○至明。又雖被告乙○○、丙○○提
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作為買賣係屬真實之證據,
但被告乙○○、丙○○既係兄弟至親之關係,若為達到被
告乙○○脫產以規避債務之目的,渠等間相互配合而書寫
虛偽不實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非不可能,則上開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之內容是否真實可採,本屬有疑,且被
告丙○○又未給付任何價金予被告乙○○,故實難僅憑上
開尚有疑義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認定買賣確屬真實。
五、綜上所述,應認被告乙○○與被告丙○○均未善盡舉證之責
任,應認渠等間就系爭土地及其上之房屋所為之買賣係屬通
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自屬無效。
六、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就系爭土地
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及被告丙○○應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應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乙○○所有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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