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9號債權人 白龍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允笙 (原名: 羅琇蓮 )、 林惠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請求金額究係3萬元或9萬元。(聲請狀所載3萬元而補正狀卻寫9萬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