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蘇信忠 債務人 黃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九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