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陳麗智 被告 李文宗
李宇娟 李品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