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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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 莊祿皇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奕昇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淽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092元(含加班費993,060元、應休未休之工資160,032元、因被告未提繳退休金所受損害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其中請求加班費、應休未休之工資計1,153,092元,應徵裁判費12,484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6,24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420元(計算式:14,662元-6,242元=8,4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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