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28號聲請人 黃基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生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拒絕證書」到院供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2項辦理)。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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