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16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陳寵德 債務人陳 瑋俊
一、債務人陳寵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寵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陳瑋俊 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寵德於民國104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陳瑋俊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79萬元整,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款)。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雙方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可稽。
二、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四條特約條款第二項其中約定「自撥款日第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金額之1.5%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本筆借款撥款至今債務人僅繳款8期,因係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提前到期,債務人自須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計算方式:請求本金10,588,623元*0.015=158,829元.。
三、債務人等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5年8月30日止即未再繳納。經聲請人向債務人等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經聲請人向債務人陳寵德催討,並已對債務人陳寵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保證人陳瑋俊自應負清償債務責任。
四、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1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寵德、陳│自民國105年8│至民國105年9│年息1.85%│││105886│瑋俊│月30日起│月30日止││││23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2.22%│││││0月01日起│6月30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5%│││││7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寵德、陳│││年息1.5%│││105886│瑋俊││││││23元││││如事實原因 項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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