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67號聲請人 黃錫隆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瓊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莊瓊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各紙本票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67號聲請人 黃錫隆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瓊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莊瓊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各紙本票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