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 林純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心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於100年1月31日以100年度附民字第2號裁定移送民事庭,惟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