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譽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譽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譽霖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2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8年度│臺南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442號等│少連偵字第3號│偵字第18433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43│109年度訴字第233││事││1090號│號│號││實├───┼────────┼────────┼────────┤│審│判決│108年12月26日│109年3月23日│109年6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43│109年度訴字第233││判││1090號│號│號││決├───┼────────┼────────┼────────┤││判決確│109年1月30日│109年4月28日│109年7月8日│││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①有期徒刑1年2月│││││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0日│①108年8月27日│││││②108年8月2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橋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93號│少連偵字第83號等││├─┬───┼────────┼────────┼────────┤││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324│││事││544號│號│││實├───┼────────┼────────┼────────┤│審│判決│109年9月14日│110年5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324│││判││544號│號│││決├───┼────────┼────────┼────────┤││判決確│109年10月28日│110年6月16日││││定日期││││├─┴───┼────────┼────────┼────────┤│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