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2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37年11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邀同第三人 羅瑞豐 於民國①87年12月3日②89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2年12月3日②99年1月5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6月3日②95年6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625,576元②152,2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特約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各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鎮○段│544│建│121.25│全部│├──┴───┴────┴────┴────┴─┴─────┴────┤│重測前:安順段49-29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3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62│62│12│平│全部││││長和街4段200│南區鎮安│加強磚造│.9│.9│5.│方│││││巷26號│段544地││0│0│80│公││││││號│││││尺││├──┴─┴──────┴────┴────┴─┴─┴─┴─┴───┤│重測前:安順段334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