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宗勳┌───────────────────────────────────────────────────┐│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5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李金芬 │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1,300,000元│VA0000000│95年12月1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