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銘宗
之1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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