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丙○○
(現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號3樓。
丙○○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2。
理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丙○○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並分別諭知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處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戰諭威法官林楊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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