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1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19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係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年(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6月),經核並無過重情形,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葉淑華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