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訴請被告 李承倉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惟李承倉
  業已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故本件
  應以李承倉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準此,原告提起本訴未記
  載、表明本件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上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李承倉之繼承系
  統表及所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陳報所有被告之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及更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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