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51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張文琪 即 張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