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原屏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屏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曹文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鳳美 間因104年度原屏訴字第1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675,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