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687號債權人 朱文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依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據及退票影本,亦或改以如借貸…
等原因關係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如無法釋明利息起算日,請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起算日,併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