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訴訟代理人 莊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家興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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