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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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阮清淵 上列原告(抗告人)與被告滙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但未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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