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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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99號上訴人即被告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姿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