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6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當事人對 黃碧堦 等人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日內,明確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整,亦同),將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針對本院何項裁判聲請再審之訴?(明確載明特定年度案號,例如: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確定判決)暨請附該案件之判決影本全部供參酌。★請勿與刑事或偵查事件,混同舖陳。
二、再審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始得審理。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為何?聲請再審之理由?其證據?
四、本件再審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多少?
五、假若台端係針對本院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民事判決、81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83年訴字第355號民事判決而為聲請(以上案號,因為出現於台端補提之準備狀,故而提列,惟本院無從確認。敬請表明清楚)則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8萬4160元、4740元(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
然敬請先行斟酌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免徒白繳了裁判費,尚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等規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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