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原告 穆怡甄 被告 魏家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8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魏家駿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84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月18日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為告訴人,已對被告魏家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於本院審理中以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審判筆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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