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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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嘉義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耀瑞 自訴人 黃貞瑜 上二人之共同自訴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賴巧淳 律師被告 廖珪如 選任辯護人 黃國益 律師
羅云瑄 律師 林頎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李振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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