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陳雪花 被告 許洋頊 律師即 陳東益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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