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晶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閔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告 蔡敏柔
鄭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9,27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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