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2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柯秉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貳拾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九九計算之利息;⑵捌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叁拾捌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