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2號債權人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美玲 、 陳文昌 、 陽淑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狀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大小章不得以影印代替),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由送達代收人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