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劉文海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文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年10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8年4月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